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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知識
時間:2011/12/8 來源:鐘祥石城建筑 點擊:2693
第一章 安全生產事故預防知識
   一、重要詞匯釋義
   1.危害——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根源。
   2.危險——指特定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與后果的結合。
   3.危害因素——指能對人造成傷亡和影響人的身體健康甚至導致疾病,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或慢性損壞的因素(強調在一定時間范圍內的積累作用)。
   危害因素在一定條件下能損傷人體的生理機能和正常代謝功能、破壞設備和物品的效能。
   4.危險因素——指能對人造成突然傷亡的因素(強調突發性和瞬間作用)。
   5.事故隱患——泛指現存系統中可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6.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在一定條件下,一切產生、供給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載體都可能是危險、危害因素。
   7.危害物質——在進行生產活動中存在的各種對人有一定危害的物質。
   8.職業病——在勞動過程中由生產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9.法定職業病——國家頒布的、具體的、有法律效力的職業病名單。
   10.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是指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也就是導致重大人員和經濟損失事件發生的危險、危害因素。
   11.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的或者臨時的生產、搬運、使用或者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12.應急預案——是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所需的應急行動而制定的指導性文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在事故中為保護人員和設施的安全而制定的行動計劃,也稱為“應急計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為了加強對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根據實際情況預計未來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所預先制定的事故應急對策,即認為事故可能發生并估計事故的后果,預先有針對性地制定一旦事故發生時需要執行的緊急處理步驟。
   一個完整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兩部分組成:現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廠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兩部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分開,但彼此應當協調一致,即它們必須是針對同一個(預先估計的)緊急情況?,F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單位負責擬訂,而廠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則由地方政府負責擬訂。
   13.火災——指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傷害事故。
   14. 高處墜落——指由于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從各種架子、平臺、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墜落或由地面踏空墜入坑洞、溝以及漏斗內的傷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類別為誘發條件而發生的高處墜落,如高處作業時由于人體觸電墜蓓,不屬于高處墜落
 
事故。
   15.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因設計、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但不包括由于礦山冒頂,片幫或因爆破引起的坍塌的傷害事故。
   16.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發酵池等通風不良處作業,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7,冒頂片幫——指在礦山工作面、通道上部、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側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傷害事故。頂板塌落為冒頂,側壁坍塌為片幫,一般因二者同時發生,稱為冒頂片幫。如礦山、地下開采及其他坑道作業發生的坍塌事故。
   18.透水——指在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造成的傷亡事故。如地下含水帶或被淹坑道涌水造成的事故。但不包括地面水害事故。
   19.放炮——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如各種爆破作業、采石、采礦、采煤、修路、開山、拆除建筑物等工程進行放炮作業引起的傷亡事故。
   20.火藥爆炸——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貯藏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21.瓦斯煤塵爆炸——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混合物濃度達到爆炸極限,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22.鍋爐爆炸——指固定或承壓鍋爐發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3.壓力容器爆炸——指承壓容器在一定的壓力載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內盛裝的蒸汽、液化氣以及其他化學成分物質在一定條件下反應后導致的容器爆炸。
   24.其他爆炸——包括以下爆炸:
   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氣、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體等爆炸事故。
   可燃性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揮發氣等爆炸事故。
   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鋁粉、鎂粉、有機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塵以及可燃性纖維、麻纖維(亞麻)、棉纖維,晴綸纖維,滌綸纖維、維綸纖維、煙草粉塵等爆炸事故。
   間接形成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與空氣混合,如可燃固體、易自燃物、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燃油、燃氣鍋爐在點火過程中發生的爐膛爆炸。
   二、典型答疑
   1.按照導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如何對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分類?
   答:根據國家標準《生產過程危險和危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 13816—1992)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分為6類。
   (1)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①設備、設施缺陷;②防護缺陷;③電危害;④噪聲危害;⑤振動危害;⑥電磁輻射危害;⑦運動物危害;⑧明火危害;⑨能造成灼傷的高溫物質危害;⑩能造成凍傷的低溫物質危害;11粉塵與氣溶膠危害;12作業環境不良危害;13信號缺陷危害;14標志缺陷危害;15其他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第二章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
   一、重要詞匯釋義
   1.事故——是指在進行有目的的行動過程中發生意外的突發性事件的總稱,通常會使正?;顒又袛?,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2.生產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導致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中國稱為工傷事故或生產事故。
   4.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5.間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導致產值減少、資源破壞和受事故影響而造成其他損失的價值。
   6.千人經濟損失率——企業平均每千名職工分攤的企業全年經濟損失額。
   計算公式:  Rs(‰)=E/S×103
式中 Rs——千人經濟損失率;
   E--全年內經濟損失(萬元);
   S——企業職工平均人數(人)。
   7.百萬元產值經濟損失率——企業全年每百萬元總產值分攤的全年經濟損失額。
   計算公式:  Rv(%)=E/V×l02
式中 Rv——百萬元產值經濟損失率;
   E——全年內經濟損失(萬元);
   V——企業總產值(萬元)。
   8.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時期,平均每千名職工中,因傷亡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數。
   計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數/平均職工人數)×103
   9.千人重傷率——表示某時期內,平均每千名職工因工傷事故造成的重傷人數。
   計算公式:  千人重傷率=(重傷人數/平均職工人數)×103
   10.傷害頻率一—一表示某時期內,每百萬工時的事故造成傷害的人數。傷害人數指輕傷、重傷、死亡人數之和。
   計算公式:  百萬工時傷害率:A=(傷害人數/實際總工時)×106
   11.傷害嚴重率——表示某時期內,每百萬工時,事故造成的損失工作日數。
   計算公式:  傷害嚴重率:月=(總損失工作日/實際總工時)×106
   12.傷害平均嚴重率——表示每人次受傷害的平均損失工作日。
 
 計算公式:  N=B/A=總損失工作日/傷害人數
   13.百萬噸死亡率、萬米木材死亡率
   適用于以噸、立方米產量為計算單位的行業、企業使用的計算方法。
   計算公式:  百萬噸死亡率=[死亡人數/實際產量(t)]×106
   萬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數/木材產量(ms)]×10a
   14.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程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計算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但夠不上重傷者。
   15.重傷事故——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拌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功能傷害。
   根據原勞動部1960年5月23日(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文發布《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1)經醫師診斷已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以上的。
   (4)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振蕩等。
   (5)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傷害:
   1)大姆指軋斷一節的。
   2)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
   3)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殘廢可能的。
   (7)腳部傷害;
   1)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肌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的。
   (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生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會同工會作個別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16.一般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死亡是指事故發生后當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負傷后在30天以內死亡的事故。
   17,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長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18.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的事故。
   19.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BR>   20.急性中毒事故——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人體,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須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點是發病快,一般不超過一個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潛伏期,可在下班后數小時發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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